对于有新的犯罪事实出现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发回重审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宣告刑,这种情况下,若人民检察院认为重审一审量刑不当提出抗诉的,二审当然可能会加重刑罚。但没有这一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能否加重刑罚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发回重审一审的案件,与普通一审案件不同。普通的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是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但,发回重审一审的案件(指原来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发回重审案件),先天要收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再审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判决仍然要受到原审刑罚的限制。
对此,《法院适用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2款是这么规定的: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如何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般只有那些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是一审判决时并没有了解事实的,此时都有可能会被发回重审。此类案件最终审理的结果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需要减轻民事主体可能会受到的处罚。而对于一审没有按照规定,就已经判决的相关职员,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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