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层面,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可区分为两大类。
其一为专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衍生出的亲情纽带;
另一类则为通过领养或缔结联姻实现的亲子关联。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自然血亲之间所生发的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密联系并不具解除的可能性。
这类天然的亲情关系因新生而出,随生命消逝而终止。
至于因收养关系建立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则是法律许可并允许解除的。
然而,若养子女在养父母的精心培育下成年,且当养父母面临失去劳动力以及生活艰辛等状况时,养子女应遵守法律义务,继续供养抚养自己的养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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