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担保如何认定债务履行宽限期
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展期的,如果担保物权担保,不影响担保的效力,主债权有效,担保就有效。如果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不延长、中断。所以超过保证期限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担保人,简单的说,就是为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人。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一般而言,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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