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美政府关于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贸易
时间:2023-04-25 04:20:08 1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文单位:美国

发布日期:1989-1-26

执行日期:2006-4-24

失效日期:1994-12-31

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政府达成本协议备忘录(协议),旨在处理商业发射服务中的某些国际贸易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适当的方式进入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问题。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贸易问题与进入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团在北京和华盛顿举行了两轮会谈。经过这些会谈,双方同意就商业发射服务的某些国际贸易问题,包括中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以适当方式进入国际市场一事,采取某些措施是适宜的。中美双方特此达成以下协议:

1.中美双方支持把市场原则适用于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之间进行的国际性竞争,包括防止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政府诱导做法以及不公正的贸易行为。

2.为了以适当方式进入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采取措施保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和在其领土内营业的商业发射服务部门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商业发射服务的国际市场顺利及有效的运行。

(1)在这些措施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保证由政府给予商业发射服务部门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持是符合国际市场的通行做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要求其发射服务部门提出和达成给国际用户提供的商业发射服务的任何合同中,其价格、条款和条件同国际市场上可比发射服务的通行价格、条款和条件是相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除一种新的运载工具的一次或特殊情况下的两次成功的商业发射之外,它将防止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提供发射服务中采用进入市场价或推销价格。据此,除澳大利亚卫星公司的B-1和B-2卫星成功发射的合同之外,在任何用长征2E或长征3号进行发射的合同中,将不采用推销价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要求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或保险部门,在可比的风险下,以类似于国际市场上通常的费率和做法向国际用户提供任何保险和再次发射。

3.鉴于某些国家对国际商业发射服务市场都很关心,中国表示理解,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中国生产运载工具的能力有限,除满足国内卫星发射需要之外,其商业发射服务部门每年向国外用户仅能提供有限次数的通信卫星发射。因此,中国的发射服务只是世界市场的一种补充,为国际用户提供一种新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经友好协商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发射服务部门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为国际用户发射通信卫星将不超过九颗(包括两颗澳大利亚卫星和一颗亚洲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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