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社保基数的,依据骗取的情节而定,不构成犯罪的,可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按诈骗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1.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材料,影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
2.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参加社会保险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4.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隐瞒相关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医院、门诊部、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欺诈行为
1.允许或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
2.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收据等资料的;
3.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4.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它用品的或代替非定点单位结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
5.协助参保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参保人与医疗服务机构串通,在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中非法套取现金);
6.盗取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医疗服务机构在参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从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盗取现金);
7.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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