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获悉,长春新东升特种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采用开具非法发票手段,在账上未计收入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隐瞒车厢销售收入和车厢维修收入408;计24.4万元(含税);在计算2008年度、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未按规定列支扣除项目金额42139.28元,2010年度申报结转销售成本4504591.11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3128.18元;企业所得税1150872.95元。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补缴增值税33128.18元;企业所得税1150872.95元并加收滞纳金、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1184001.13元。
2012年5月10日按法定程序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该公司。目前,本案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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