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时间:2023-03-11 17:02:07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一、人寿保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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