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变更,其变更程序根据具体的主体属性有所不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是不能变更的。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4.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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