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按照规定,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不允许用人单位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内蒙古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夏季的到来,我国南方地区普遍温度较高,故而一般都会强制性要求企业发放高温费。但是如内蒙古等处于北方的省市,虽然夏季持续高温的时间较短,但是依旧达到国家规定的发放高温费的温度要求。生活在内蒙古的朋友,你们是否知道内蒙古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内蒙古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内蒙古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按月发放,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按照规定,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适当调整区域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不允许用人单位将高温高寒岗位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内蒙古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和在-25(含-25)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4小时)以上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
目前,内蒙古根据各旗县(市、区)每年高温高寒天气的持续天数划分出3类高温地区和6类高寒地区,要求各地区不得随意扩大高温高寒岗位津贴发放范围,更不得变相冒领。
3、内蒙古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5、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8、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由于内蒙古的环境温度具有不定心,故而内蒙古高温补贴的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只要环境温度高于33摄氏度时,企业组则需要职员发放高温费。此外,在冬季,企业也需要给职员发放高寒费。此两种补贴都不得发放计入最大工资标准,但是在工作超过一定数额之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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