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一、什么叫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公安取保候审代表什么
犯罪嫌疑人从被调查到被起诉会有几天到几个月甚至几年不等的时间,这个期间是“候审”期。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司法强制措施的一种。依强制力由弱到强依次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可见,取保候审是一个力度比较弱的强制措施。对应于法定刑比较少的犯罪嫌疑人。具体程序可能从据传到取保候审。也可能前期采取了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更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不需要采取过高的措施,或者羁押期满,由嫌疑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检察院依职权通知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有两种方式,钱保或者人保,但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保。
三、发回重审能否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在重审期间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第一百三十七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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