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恶意逃避债务,系指债务人通过一系列手段蓄意减轻或转移自身的资产,其目的就是逃避债务的偿还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具体规定,若债务人通过无偿放弃自身财产权益、财团设立权、债权、债权担保、不予以代价地转让财产、以明显非合理性的低廉价格出售财产、以明显非合理性极高的价格获取他人财产或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等种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并且相对方对于上述情况已知晓或者理应明确知晓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的所实施行为无效。
以上列举的各类行为皆可视为恶意逃避债务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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