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一定是诈骗吗
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不一定就是合同诈骗,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欺骗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就属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首先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合同诈骗是以签订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主观上虽有欺诈,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谋利为目的。其次,二者行为的性质不同,合同诈骗罪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诚意,而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利用合同非法将对方财物占为已有;民事欺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客观上也采取欺骗的手段,但是在履行主要合同前提下的欺骗。最后,欺诈的程度不同,民事欺诈往往有一定的限度。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根本区别。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是那些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和兼顾附随义务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善意地履行合同,使履行无任何瑕疵,当事人给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的宗旨和法规的规定。兼顾附随义务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由合同性质、目的或交易习惯确定的附属性、补充性义务。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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