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办理机构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2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0
1
纸质
行政机关(未知)
3
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4
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0
1
纸质
申请人
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
0
纸质
申请人
7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8
变更决定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
1
0
纸质
申请人
9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10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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