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戒毒康复场所的规定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开设戒毒康复场所;
2、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设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3、吸毒者可以在戒毒康复的地方自愿生活和工作;
4、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康复场所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的社会公益事业,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也不同于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所,是帮助戒毒人员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就业,回归社会的场所。
戒毒康复场所是甚么性质的机构
《禁毒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这一规定表明,戒毒所是一种康复治疗场所。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住在戒毒所的是需要康复治疗的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具有监狱、劳改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全文5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