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是否给予登记动产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
1、工商给予登记动产抵押物的价值不一定低于债权。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高于债权或者等于债权的动产抵押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担保的范围以债权为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期间,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n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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