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子女,毋庸置疑地负有照顾父母生活的天职;
孙子女同样也需要承担起赡养祖父母的责任。
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具有经济实力的孙辈(包括女儿及外孙)即应当对已故或因其他原因无力抚养父母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尽其赡养义务。
这也就是说,这种孝顺行为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首先,孙辈必须具备赡养的能力;
再者,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所生之子女已经离世或者由于无法独立维持生活而无法达到被赡养的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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