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陈老太太将孙子小武告上法庭,要求孙子承担赡养义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孙子小武在庭上一直喊冤,认为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即自己的伯父和叔叔应该来承担赡养义务。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要求每月支付600元
原告陈某娟和被告小武是祖孙俩,陈某娟是小武的奶奶,小武的父亲何某荣是陈某娟的二儿子。
陈某娟提起诉讼称,自己已95岁高龄,早已丧失了谋生和自理能力,极需要自己的儿子尽孝道和履行赡养义务。然而,小武的父亲何某荣早陈某娟一步去世,其本人无法尽赡养义务,而小武作为何某荣的儿子,早已成年,且经济实力尚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小武有义务赡养陈某娟。但小武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去赡养陈某娟,且经多次协调未果。为此,陈某娟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武从2012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给陈某娟。
被告:伯父、叔叔可赡养
小武在庭上答辩称,陈某娟的大儿子何某华和四儿子何某裕仍健在,且有赡养能力,虽然小武在平时也常在工作之余探望陈某娟及应老太太的要求购买相应的物品,但小武在陈某娟的儿子仍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无须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与小武同辈的陈某娟的内外孙共有17个,即使小武需要承担赡养费,也应由所有孙辈共同承担。
庭审中,小武要求追加陈某娟的两位尚健在的儿子何某华、何某裕为被告。对此,陈某娟主张她现在卧病不起,需要聘请看护,而每月的看护费用为2400元,陈某娟的大儿子何某华和四儿子何某裕本身退休,没有能力承担上述看护费用,也没有能力照顾陈某娟,因此陈某娟希望由四个孙辈来分担看护费用,由小武承担其中的600元。
小武则认为,在陈某娟的子女有能力照顾陈某娟的情况下,无须聘请看护,且陈某娟现在聘请的陪夜看护每月的看护费用也只是900元左右。在庭审的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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