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正式交房合同。一般来说,在签署认购书或意向书时,因一方原因没有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适用定金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却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就不能退还定金。如果开发商拿到定金却不卖房子,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购买房屋应注意哪些陷阱
当你正对散购买房屋的地段、楼层、朝向、价格等斤斤计较时,你可曾想到只算计了目前的使用效果,而会忽视原则问题,结果买来6t是“q揪心”,甚至花钱买官司、买气受要知道,有些房屋是千万不能购买的。
李先生看中某一地段的预售商品房,而且时刻关注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当他看到房子一天天起来,心中更觉放心,便如期付请了房款。可交房后,当车先生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地产权利有关证书时却遇到了麻烦,开发商推三阻四。经了解,原来是开发商售房时因无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明,其预售合同准以取得台法产权证明。顿时李先生又陷入为房子台法“户口。的弃忙之中。
对于有些房地产,条件再优惠也不能理会,因为它们不是“陷阱”,就是”深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身不由己”的房地产
这里主要指被限制权利的房地产,如产权人因担保、欠债等原因而被法院强制查封的房地产。这类房地产肯定是“身不由己“的,法院一般都会给房地产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文书,但被查封人往往以手中尚未扣押的证件进行欺骗。
还有一种较容易认识的限制房地产,那就是产权人到金融单位或个人处利用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按规定,在贷款尚未还清之时,产权人是不得将抵押房地产
任意转让的,因为抵押要受法律承认、保护,就必须由抵押双方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产权证上应有”已作抵押”,以及面积、期限等记载。
“身不由己”的房地产还有一种体现在政策方面,随着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开发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地区被规划部门定为拆迁地区、开发地区。为保证拆迁地区的稳定,规划部门会给该地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下达拆迁清单,并明令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如超期办理则交易过户无效。一些待拆迁户为及时套现,往往隐瞒真实情况,私下成交,这种时候,购房者就成了”冤大头”。针对以上这些惰况,购房者可到以下部门咨询防范: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规划管理部门。
二、“尚未定论”、“无名无姓”或”张冠李戴\"的房地产
“尚未定论”主要指的是那些产权有争议的房地产或有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如产权人的继承有争议,继承份额需裁决等。
“无名无姓“主要是指一些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地产,由于来路不清,今后风险极大。
“张冠李戴”主要是指一些开发商或中介在没有取得政策允许预售的情况下,打着商品房的幌子违法销售,更有甚者,拿出其他项目或其他栋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付前来查询的购房者,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查验证件,对号入座。
三、“自作主张“的房地产
这里主要指一些产权人未经共有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擅自出卖房地产,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得面临纠纷的风险大,如果你购买的房地产中有共有产权人或已有台法租户,你一定要有他们同意出卖的意见书,这个意见书最好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或公证部门认定,因为自行设计的表格、签字或口头协议往往不会被管理部门认可一些卖房者为了达到私自售房的目的,隐瞒自己的共有房产情况及承租住户情况,使共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承租人合法使用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受害的还有不明真相的购房者。
所以,你要购房,不弄清共有几人,租户有几家,那么你购房后,纠纷陷患极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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