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施工工期索赔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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