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违建的建造者是有责任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则没收实物,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楼顶违建的认定标准
顶楼违建认定的标准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顶楼违建认定的范围,具体如下:
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应取得施工许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设的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搭建的固定售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过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8、擅自善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建成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9、其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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