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贷款担保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部分禁止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畴,包括派生出的机关法人以及那些以公益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法人、甚至于一些非法人组织等。
若当债务人未能履约偿还相关到期债务时,那么,保证人便需按照先前约定担负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保证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商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将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便可称之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