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普通程序
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三)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四)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五)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七)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司法鉴定有什么作用
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独立的第三方结论从而帮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专业的人作出专业的判断。
三、普通程序特点
与其它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二)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三)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全文7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