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进行股票转让所得收益要不要缴税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的收益是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总额。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接受捐赠收入;
8.其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的转让财产收入,并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由此来看,我们必须搞清楚两个问题,即收入额和成本,才能准确算出股权转让所得。
(一)股权转让收入金额确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种。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时,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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