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时间:2023-05-05 17:23:42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修改主要涉及两方面

国务院此次决定修改的部分主要包括:修改第十条、十八条、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删除了第四十八条。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隻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此外,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股票转让部分未作改动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昨日公布后,一度引起‘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税’的猜测,**媒体昨日甚至有‘转让股票所得可能征个税’的报道。

引发市场猜测的是《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有媒体就此称,‘这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要开征个税’。但相关专家分析认为,实际上此次《条例》的修订对股票转让收入这部分的内容没有做任何改动。

检索发现,《条例》自1994年初公布以后,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两次修订都不涉及第九条。

专家表示,虽然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确实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但为配合中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这些规定仍在执行,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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