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职工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4个月;
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7个月;
4、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0个月;
5、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3个月;
6、满6年不满7年的,领取15个月;
7、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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