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王先生问:小林与几位朋友出资200万开了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其中小林出资最多,为40万元。在公司经营期间,小林将其人事关系从公司转出,自此,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为避免目前状态持续对公司股东产生更大损害,请问,小林可以起诉至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吗?
答:《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中,因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矛盾,造成该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也无经营场所。小林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以解决,所以房地产评估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房地产评估公司及其他三个股东虽以公司存续不会给股东造成更大损失为由,不同意小林的诉讼请求,但鉴于公司已无法继续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且小林占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0%,所以小林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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