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什么不得抵押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时物权变更了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权包括哪些物权
关于不动产权利的类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全文7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