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提交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在六十日之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缩短制发证周期。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上海异地办理身份证
上海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流程如下:
1、在符合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条件下,应该尽快去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补办:
(1)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非第一次申领);
(2)没有相貌或指纹与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异地办理情形;
(3)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实施异地办理服务;
(4)异地所指是跨行政辖区的,同县区不能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
2、申请后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表;
3、缴纳相关费用,补办身份证需要缴纳相关的工本费;
4、领取领证回执;
5、户籍地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受理信息,并审核签发;
6、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制作和核验发放;
7、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8、领回新的身份证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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