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与前妻于2007年离婚,儿子当时还小,判给前妻,后前妻将孩子带回湖北老家抚养。
这些年来,由于前妻的阻扰,张生一直无法与儿子见面。最近得知儿子到梅县打工了,张生想相见,但前妻不肯给联系方式。
请问这事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时被判于一方,另一方除因特殊原因外,应享有探视的权利,且负责监护子女一方应提供便利。但是,这些法规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
张生的儿子现在已经27岁了,从法律上已经是个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张生前妻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在张生如果想见儿子,已经不能再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前妻予以协助。
这种情况下,张生可以通过熟人多方探访儿子的下落,也可以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委会查找联系方式,直接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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