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自然人,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且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且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因此,符合条件的人才能担任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自然人,并且不一定都持有股份。对于自然人来说进入董事会也是没有股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会成员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可以被公司解除其董事资格。公司作为一家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因此公司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因此,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董事资格,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关于董事会成员资格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如果一个人满足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就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董事会成员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董事资格,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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