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清算相关事务: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
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向企业登记机
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清算拒不交账的后果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前法院对这类案件很少受理的。现在因为实行登记立案,法院必须受理。但是,无法给双方判决出一个结果,大多数都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0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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