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有法律效力的。欠条只要系债务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即便身份证号码错误;
但是鉴于债务人本人的亲笔签名以及手指印记的确实存在,且签名及手印均可以确认是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身份证号码错误系一时疏忽所致,应不足以影响欠条的效力。
出具欠条时用假名或别名是否有效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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