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职工的工作岗位在干部与工人之间变动时,其退休该如何办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又规定了在现岗位工作的年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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