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行政机关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监督教育,动员义务人自行履行。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义务的,不再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二、优先选择轻微方法的原则。如果可以选择两种以上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格的措施,而应遵循由弱到强的适用顺序。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由此可见,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部门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准备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等有效材料,在正式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应该先对行政相对人履行催告义务,如果法院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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