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九种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4-24 15:00:13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特殊地域管辖九种情况有哪些?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律?

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和海损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

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所涉及的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仲裁排斥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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