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清后如何开具收据
时间:2023-06-15 01:10:01 1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借款人还清后如何开具收据

借款人还清后如下开具收据:

1.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1)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2)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2.正文:

(1)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

(2)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注意钱的金额要大写。

3.落款:

(1)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2)是当事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二、没有借条怎么起诉借款人

没有借条收集其它相关证据即可起诉借款人,因为借条不是唯一能证明借款关系的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还包括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甚至聊天记录等,只要能证明借款确实存在,债权人就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看能否找到对方补签这个借条,或者达成这个书面的还款协议。

2.可以通过给对方发函催收的形式,让对方回复保留相应的这个证据。

3.以短信或者微信的这个形式向对方进行催告,然后保留对方自愿欠款不还的相应的聊天记录。

4.通过打电话或者面对面交谈的这个形式向对方进行录音、录像。

5.找到相关的这个人证,在人证的选择方面,特别是要找到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证,这样在证据力上面才能更强。

三、借条受损借款人需要还款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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