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收到的公安卷宗所含的信息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20:25:29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受案登记表

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

5、受案回执

6、立案决定书

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9、通知立案书

10、指定管辖决定书

11、移送案件通知书

12、拘传证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释放证明书

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6、通辑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

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

33、辩护律师意见

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

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

39、强制医疗意见书

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1、卷宗封底

公诉卷宗包括几部分

起诉状、检察院证据材料、辩护人证据材料、材料交接文件.

刑事案件申诉可以看之前的卷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法律对申诉刑事案件是规定可以允许看卷宗里的证据,但是必须律师才能阅卷,家属一般是不行的。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公诉机关不让阅卷怎么处理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不是辩护律师查阅的,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查阅,如果不允许抗辩律师查阅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侦查终结标志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结束,这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最后程序,侦查终结作出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对待侦查终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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