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父去世后,儿子杨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张2万余元的借条,遂将借款人宋莫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一审以杨某的诉讼时效期已超过2年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9月26日,兰州中院对这起借贷纠纷开庭二审。
杨某的父亲与宋某曾在同一单位工作,素日关系较好。2010年4月,杨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在整理遗物时,杨某发现了一张欠条,这张欠条上简单地写着:今借到杨x人民币2.3万元,借款人宋某。借款日期:1995年8月。借条上没有还款期限。于是,杨某找到宋某索要欠款,但宋某称,其与杨某的父亲原是单位销售人员,经常出差,这张欠条是当时自己去外地需要带些钱,但单位的会计不在,所以向杨某的父亲借的款,后来这笔钱很快就报账还了,只是欠条没有收回。杨某见索要无望,便将宋某告上了法庭。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杨某无法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且欠条上没有履行期限,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诉讼时效,时效为两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提出上诉。
在当天的二审庭审中,杨某认为,有欠条就代表钱没有归还,其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宋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宋某没有提交辩护意见,只是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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