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能否查封取决于保全法官是否会积极查封。
股权转让发生效力的时间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而非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因此理论上法院可以查封涉案股权,限制名义持股人即转让方继续转让该股权;反过来,如果是因为转让方原因导致该股权被查封的,受让方可提出执行异议。
由于保全法官业务繁忙并且每个保全法官对于此类事务的业务熟悉度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保全法官以涉案股权并非在受让方名下为由拒绝查封。如果转让方配合,保全法官可以做一个谈话笔录然后查封该股权。
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会引发哪些纠纷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是股权实际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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