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请求损害赔偿和离婚经济补偿。同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法律中的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等,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行为,情节轻微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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