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存档);
2、《申请入户审批表(存档);
3、毕业证或报到证(复印件存档);
4、户口迁移证(存档);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二、办理流程
1、在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本人愿意迁入户口的,凭录取通知书、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2、毕业分配或自主择业需落户我市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或报到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及接收单位介绍信或《劳动用工合同,办理入户手续。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在工作地城镇亲友处挂靠落户,入户时需提供亲友《居民户口簿。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可自愿申请落入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以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户通知书,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城镇居民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落户原籍投靠父母(城镇居民)的,凭本人申请、父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户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5、农村籍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回原籍落户的,如果本人愿意落城镇居民户口,可在原籍所在地乡镇的城镇居民亲友处投靠落户。凭本人申请、城镇亲友的《居民户口簿、亲友关系证明、毕业证或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如果户口迁移证是开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城镇居民户口的,不需重新开具迁移证,只需提供本人申请和原迁移证即可)办理入户手续。
6、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在原籍城镇亲友处投靠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在毕业之前均可申请办理。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的,可一并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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