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强拆可以阻止吗,强制拆迁的程序
时间:2024-01-06 12:40:10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城管执法强拆可以阻止吗

城管执法部门强拆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在强拆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阻止强拆。如果逾期不申请的,不能阻止强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可以阻止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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