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层面上,诉讼程序的确可以由个体当事人发起启动,然而这仅仅限于在涉及到潜在犯罪行为的案件类别属于自诉性质时才能实现。
这些自诉性质的案件具体包括如下三大类型:
首先,法定自诉事件,意即仅当受害方首先向法院提出控告后,方可加以审理的即为“告诉才处理”的事项;
其次,是那些既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受理,亦可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的罪行之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受害人有足够证据来证实罪行严重性较低的刑事案件;
最后便是公诉转为自诉类型的案件,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方的行为实质上对其身体和财产权益构成了明显侵犯,且这种侵犯行为需要依据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对此进行处理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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