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2018新规定的重点内容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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