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旅行社1993年7月共获得营业收入1920000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包括:
(1)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0元。
(2)其他收入320000元。其中包括:将其拥有的一项无形资产转让给某单位,共取得价款220000元;其余100000元按税务机关认定不应当缴纳营业税。
(3)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2000元,到俄罗斯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220000元。
另外企业将其拥有的铺面房一间出售给某公司,共获得收入880000元;
该旅行社按税务机关核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申报纳税。企业6月份营业税税款为45000元。
(1)预缴营业税
企业于11日、21日、31日预缴1-10日、11-20日、21-31日企业应缴的营业税时,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0(45000÷3)
贷:银行存款15000
(2)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营业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一定差异,因此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需对营业收入进行一些调整:
首先,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作为组团社的营业成本,并不冲减其营业收入。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外或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则“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920000-320000)-420000-220000=96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00×5%=48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8000
(3)计算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营业额应纳营业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计征营业税。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20000×5%=11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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