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时期社保正常缴费吗?
疫情时期社保不需要正常缴费,《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保险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手续。
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一次性补缴社保费或定期缴纳社保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在疫情期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当在疫情结束后予以办理,并在系统中给予标注。
二、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因此,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给予补助。
由于员工系在家办公,不会产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费用,因此无需发放餐补和交通费。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广东人社厅的相关规定,餐补和交通费补贴,都属于员工的工资的一部分,原则上仍应向员工正常发放。因此,餐补和交通费补贴是否需要正常发放,需要根据公司发放餐补和交通费补贴的实际情况,为每月固定发放还是根据发生情况报销发放。北京市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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