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基本上相当于利润总额,每一家外资企业的账面利润是否反映了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呢?如果是,就不存在节税问题,如果不是,那又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1.卖出:假设企业进出口价格是合理的,假设有一家合资企业D,它账面利润是20万元人民币,外币结存是20万美元,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企业按调剂价卖出外币,对于因调剂价高于外币账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应当列为当期汇兑收益。”假定1996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面汇率4.50元/1美元,当地外汇调剂价市场美元价格5.50元/1美元,我们下面看一下外币卖出与不卖出企业利润总额的变化:卖出前,D企业的利润总额是20万元人民币,卖出后,D企业的利润总额=20万元+20万美元×(5.50元/1美元-4.50元/1美元)=40万元人民币。
如果三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D企业就会少纳税额(40万元-20万元)×30%=6万元,这一部分少交的税款称之为“影子税收优惠”。影子税收优惠存在有三个前提:①该企业拥有年度外币结存;②以外汇牌价作为外币折算的基准汇率;③账面汇率低于调剂汇率。
2.买进:既然推迟外币卖出行为能节税,那么买进外币是否也有文章可做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按调剂价买入外币,可按调剂价单独计账,买入的外币……于偿付外币债务的,对于因调剂价高于所偿付项目的账面汇率而发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可为当期汇兑收益。”这就为外商节税提供了又一个有利条件。
假定外资企业E,1994年12月30日买进一套机器设备,采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价值20万美元,1995年5月1日用人民币买进美元偿还这笔债务(不考虑利息),当日美元官方汇价为500元/100美元,而当地美元调剂价为600元/100美元,那么就相应地做下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调入)¥1000000
汇兑损益¥200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200000
由于上述这笔20万元的汇兑损失,使得E企业1995年账面利润总额减少20万元人民币,从而少交6万元人民币的所得税额。由此可见,通过延期付款方式,上年进口商品,于本年买进外币偿还,可以人为地在本年度造成一笔汇兑损失,相应地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减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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