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入股的企业需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时间:2023-07-12 14:11:14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土地投资入股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除此之外,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还应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以土地投资入股要交投资入股印花税

从201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目前对于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征收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的看法并不一致。持征税的观点显然是对投资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误解。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投资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虽然所得税等税种上对于投资入股视为转让征税,但对于印花税而言,其列举的合同类型在税法没有特别解释的情形下,只能参照私法的涵义进行理解。显然法律上的购销合同并不包括股权投资入股行为:首先,在法律上,投资入股与资产转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因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投资行为采取“视同销售”的做法,其原因也正在于此。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会计处理上存在股权投资以投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但其要运用到税务处理中,必须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被税法所吸收才能实施,恰恰是这个合法性问题往往为很多实务从业人员所忽视。其次,如前所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行为并非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等价交换行为,公司股权是股东用资产投资的法律结果;最后,以设备存货作为对价,按照“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观点解释不通为何其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毕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同样也包括设备存货等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日常生活当中,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税务机关的法律规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对于什么情况之下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话,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印花税通常情况下都是在一些经济交往范围当中所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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