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
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二、出庭作证程序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证人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一套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证人陈述作证;
7、交叉询问质证;
8、法庭补充询问;
9、证人退庭。
三、注意事项
1、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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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程序证人到庭后,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向法庭交验身份证。核对是否就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该证人开庭后是否在法庭内旁听了已经进行的庭审。并询问其他各方对证人上述情况有否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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