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建筑工程违约损害赔偿没具体的标准,主要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公式在计算期待利益的赔偿时,通常要考虑四个要素。
1.价值损失。价值是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价值,价值损失是指非违约方根据合同期待得到的给付对他的价值与他实际得到的价值的差额。
2.其他损失。包括违约导致的除了价值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损失,但应在当事人的预见范围之内。
3.避免的支出。是指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因不必履行合同而节省的进一步履行的费用。
4.避免的损失。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原本应当用来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可以被重新使用,因此而节约的费用就是避免的损失。
由这四种因素可以得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公式:损害赔偿额=价值损失+其他损失—避免的支出—避免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施工单位在解除合同后,仍然享有按约向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权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损失赔偿。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增加的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的损失以及因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而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款损失的界定应按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程的利润计算得出,但必须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在报价时,写明所施工工程或各单项的利润比例,以利于在解除合同时计算其利润损失。
3.其它善后工作。我国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还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三、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尚未履行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继续履行;
2.未能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可不予支付工程款;
3.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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